|
|
 |
 |
您現在的位置:首頁 >> 汕頭市藥業商會 >> 政策法規 |
 |
|
保健食品禁用“高效”“速效” |
|
發布時間:2007-07-02 來源: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
[ 返回 ]
|
|
|
保健食品不是藥,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。然而,一些保健食品在宣傳時公開聲稱具有治療作用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《保健食品命名規定(試行)》,明確規定不得使用“高效、速效、第×代”等夸大、絕對化語言,也不得使用具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。 規定強調,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;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;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;不得使用虛假、夸大和絕對化的語言;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;不得使用人名、地名(注冊商標除外)。 規定還要求,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由品牌名、通用名、屬性名三部分組成。品牌名可以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;通用名應當準確、科學,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,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;不得使用外文字母、漢語拼音、符號等,以維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應的外文字母;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;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稱的諧音字。
|
|
|
|